案情介绍:
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3月10日结婚,2003年12月8日生育儿子马某洪。
马某洪虽然系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生,但出生后,马某某发现马某洪与自己在外貌上没有丝毫相似之处,遂怀疑马某洪不是自己亲生,但李某某对此予以了坚决否认。马某某遂多方寻找证据,初步确定了李某某在婚后长期与邓某某存在婚外性行为,并且马某洪在外貌上与邓某某极为相像。
2005年6月21日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。2012年9月15日,马某某起诉至佛山市南海区法院,要求确认马某某与马某洪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。
案情分析:
本案系《婚姻法解释三》出台后较新型的一类案件,之前各地法院也较少处理、审判,蒋飞龙律师接受马某某委托后,在进一步系统研究了我国婚姻、亲子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后,指出通过诉讼完全能实现马某某的诉讼目的和要求。
经过蒋律师调查取证,掌握了李某某存在婚外性行为的证据并固定提交给了法庭,同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为诉讼服务,及时提出了亲子鉴定。2012年12月8日鉴定结论显示:马某某与马某洪不符合亲生关系,完全应证了蒋律师的评判。
审判结果:
2012年12月14日,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诉讼意见,判决如下:确认马某某与马某洪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。
点评:
本案作为新型案件,律师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法律和现代科技,实现了当事人诉讼目的,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赏。
另,李某某因自己的错误行为给自己埋下了一系列苦果,真是:红杏出墙终遭弃,幸福婚姻需珍惜。
法律依据:
最高人民法院关《婚姻法解释三》
微信
手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