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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视角决定官司输赢——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

案情介绍:

20126月,陆某某与王某达成协议,约定陆某某向王某供应钢带,货款由王某收到钢带后5日内结清。协议达成后,陆某某即为王某供送钢带,供销过程中双方进行过多次对账、结算,在2012920日对账时王某尚有30万元未支付给陆某某。

此后王某又支付了6万元给陆某某,至20121118日仍欠陆某某货款24万元,王某出具《欠条》予以了确认,承诺于20121130日还清,但王某至起诉时未予支付

律师工作及案情分析:

蒋飞龙律师接受原告陆某某委托后,经过调查取证,掌握了陆某某供货、对账的证据,对《欠条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,指出该案胜诉的机会较大。同时指出本案的难点存在两个方面:1、追究王某妻子李某某的连带清偿责任;2、胜诉后的实际执行问题。

    针对上述两个难点,蒋律师进一步展开调查取证工作,最终掌握了王某、李某某婚姻及财产状况,在全面掌握事实及证据后,正式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:判令王某向陆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24万元整及利息、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诉讼费用由王某、李某某承担。同时,查封了王某的房产。

在庭审中,被告王某、李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答辩意见:1、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;2、本案起诉李某某作为被告是错误的,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针对上述答辩意见,蒋律师进行了全面、有力的反驳:第一、对账单没有其他人的签名、盖章,只有陆某某与王某的签字确认;第二、欠条内容明确了王某欠陆某某货款的事实;第三、汇款记录证实了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关系;第四、证据证实王某、李某某为夫妻关系,该债务为王某、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,依法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审判结果:

201349日,法院采纳蒋律师代理意见,判令王某向陆某某支付货款24万元及利息、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诉讼费、保全费由王某、李某某承担。

点评:

本案处理过程中,律师的眼光和角度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案件的输赢和当事人的利益,在起诉前蒋律师准确判断出案件的难点,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,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构筑了坚实的证据链,同时庭审中结合法律充分论证,最终击溃了被告方所提出的李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;另外,诉讼中果断地查封了王某的房产,保障了判决的实际执行。

法律依据:

《合同法》第107109

《婚姻法解释二》第2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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