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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赔偿、无谅解,处女,辩护至3年6个月——叶某某强奸案

案情简介:叶某某(涉及隐私,化名),男,19881029日出生于四川省,初中文化,因涉嫌强奸罪于201311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,同年1225日被逮捕。2014226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叶某某犯强奸罪。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本案,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,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叶某某的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。

公诉机关指控:

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,2013112818时许,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(化名)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某某路见面,为方便陈某某留宿,叶某某在某某宾馆开了8***房。叶某某与陈某某在房间看电视期间,叶某某提出让陈某某做起女朋友,遭拒绝后,叶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床上,以暴力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。期间陈某某不断反抗,致手臂、小腿多处挫伤。事发后,叶某某离开宾馆。同月296时许陈某某报警,后警方将叶某某抓获。

经鉴定,陈某某属轻微伤。

为支持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证人证言、现场勘验材料、视频资料、鉴定结论等证据,认为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。

辩护意见:

蒋飞龙律师作为叶某某的辩护律师,在公安阶段即进行了会见,全面了解了案情、听取了叶某某的陈述,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,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多次会见,在会见过程中,针对叶某某惶恐、悲伤的情绪进行了有效的疏导和安抚,并根据其客观行为和法律规定,解答了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,提出了切实的辩护方案并得到叶某某的同意,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——叶某某一贯表现较好,属于偶犯,初犯、犯罪后有认罪、悔罪表现,不具有大的社会危害性,依法可以从轻判决。

判决结果:

2014416,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,对叶某某的强奸罪,依法从轻处罚,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

点评:

该案属严重侵犯女性性权利的强奸案,法定量刑范围为310年,即起点刑即为3年,在没有赔偿、未取得谅解,且被害人为处女的情况下,取得36个月的判决结果,是法定范围内最理想效果,叶某某对此服判认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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