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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律师分享: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都审查什么

第171条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,首先必须查明:


(一)犯罪事实、情节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实、充分,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;


(二)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;


(三)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;


(四)有无附带民事诉讼;


(五)侦查活动是否合法。


第17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十五日;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,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,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,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,可以延长至十五日。


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,改变管辖的,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

第173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,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刑事辩护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。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当附卷。


认罪认罚


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,听取犯罪嫌疑人、辩护人或者值班刑事辩护律师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,并记录在案:


(一)涉嫌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;


(二)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;


(三)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;


(四)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。


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刑事辩护律师意见的,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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