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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至缓刑——武汉市王某某在广州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

 

案情简介:
    
王某某,男,198612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,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6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局羁押,61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710日被取保候审。
 
公诉机关指控:
     
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指控称,20126月初,王某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在支付部分房款后,201268日以3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房产证交给卖主陈某某用作欠款抵押。后陈某某到广州市房管局查询后得知证系伪造的证件。20126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河区一网吧被抓获归案。

就上述指控,公诉机关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供了书证、物证,证人的证言和辨认,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,鉴定结论等证据,认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伪造国家机关公文、印章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280条之规定,应当以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、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
辩护意见:

蒋飞龙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,在侦查阶段即为其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,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,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:在对王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——王某某没有主观恶意,伪造行为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,同时为初犯、偶犯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,并且已将所欠房主陈某某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并进行了赔偿,已取得陈某某的谅解。

判决结果:
    2012
1018日,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王某某作出判决,王某某犯伪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、印章罪,判处有期徒刑半年,缓刑一年。

点评:
    
该案在取保候审成功的情况下,律师趁胜追击,争取到了有期徒刑的最低刑,并适用了缓刑,当事人极为满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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